(1)植物调和油是指任何两种食用植物油的混合物,其中混合物中使用的任何食用植物油的重量比例不得小于20%;
(2)这种植物调和油的混合物不得在零售市场上销售,食品经营者对非零售、用于预混料配制产品的食用油应在产品标签上标识;制造商和用户均应保留所有库存记录,并在要求时出示库存记录;
(3)这种植物调和油的混合物应根据类别99(99.7-功能性成分)获得生产许可。
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0评论2026-08-14
0评论2026-08-10
0评论2026-07-29
0评论2026-07-28
0评论2026-07-27
0评论2026-07-24
0评论2026-07-23
0评论2026-07-20
0评论2026-07-20
0评论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