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销毁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120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862.1元;
三、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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