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后,根据案件管辖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向涉案当事人所在区市场监管局移送案件线索。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组织执法力量对线索进行深入调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通过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和网店进行销售涉案地理标志产品大米;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1日用原料1350公斤籼小米,生产外包装标签印有“马坝油粘米”字样的预包装产品90袋,每袋15公斤,销往天河区天平架某粮油市场。
上述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相关规定,属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涉案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