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这个案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百岁神”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肉罐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456897号“景田百岁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家禽(非活);鱼(非活)”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17922190号“百岁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腐制品;肉;肉罐头”等。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相类似,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含义和整体外观区别细微,构成了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在“矿泉水”商品上的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异议双方商标近似、所指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了对该知名商标的摹仿,若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它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最后,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33915544号“百岁神”商标不予注册。
总之,企业创业之初就做好商标保护十分必要,一个品牌若想做好、做大,一定要有一个完善的商标布局,在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甚至监测、诉讼等方面都需要有强烈的意识。一件好的商标,一个好的品牌,一定是付出了整个团队大量的精力与汗水的。但是,他人模仿起来,却是相当简单,不需要太多的成本就能获得几乎同等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