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蜜雪冰城与密雪时光关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公开。原告蜜雪冰城表示,被告故意申请与原告相近似的“密雪时光”商标用于经营与原告完全相同的冰淇淋与茶。在其商标名称、店铺装修等各方面均存在恶意“搭便车”的情形,且“密雪时光”商标被驳回后,被告公司仍继续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产品及服务与原告有特定联系,二者构成相似。被告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均已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故原告与被告的争议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解决,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本案判决结果为,驳回蜜雪冰城公司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