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9月27日,浙江泉水叮咚食品有限公司等与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泉水叮咚公司生产的“亲亲元气”苏打气泡水产品突出使用了“元气满满”、“元”、“0糖/0卡路里”等字样,其他包括外包装瓶体、底色、图形等,与元气森林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属于近似,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泉水叮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元气森林公司产品相近似的苏打气泡水的包装、装潢;赔偿元气森林公司经济损失65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7万元等。泉水叮咚公司与元气森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两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