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
商标名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谐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影射其他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为“减肥”,商标名为“好身材”等。
通用名方面,注册保健食品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注册保健食品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
注册保健食品中采用特殊工艺纯化提取,物质基础发生改变的,不得以该物质来源的动植物名称命名。如“大豆异黄酮”“大豆提取物”不宜以“大豆”命名。
注册保健食品中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得以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命名。如以“L-抗坏血酸钠”或“维生素C”“维C”命名,不宜用“VC”或“Vc”命名;以“碳酸钙”或“钙”命名,不宜用“Ca”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