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共6章44条,重点从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移送、证据收集使用和涉案物品处理、法律监督、协作配合等方面进行细化和明确。
《规则》明确,甘肃省县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会商研判、信息发布、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机制,分工负责、协作配合,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移案不接、以罚代刑等现象。药品监管部门应主动作为,积极沟通有关部门做好涉嫌药品违法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公安机关应主动摸排药品犯罪线索,强化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线索深挖,依法从严打击药品犯罪活动;人民检察院对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查办情况,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