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释义+1

   2021-11-06 1
 第十一条注册申请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相关国家(地区)与中国就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注册申请材料和注册方式的附加规定。
 
  【释义】
 
  本条明确注册申请材料应用中文或英文填写提交。
 
  考虑到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现行已有双方约定的情况,为保障双方约定事项的稳定实施,本条明确就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已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申请材料责任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明确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应承担责任。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是海关部门实施评估审查的基础内容,是决定是否准予注册或者实施后续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海关部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评审组由2名以上评估审查人员组成。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协助开展上述评估审查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评估审查的规定。
 
  【释义】
 
  评估审查工作,一直由海关总署自行组织评审组开展。随着管理方式多样化及上位法的变化,本规定提出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评估审查。具体实施办法将根据上位法和相关规章的修订完善,由海关总署另行明确。
 
  为保证评估审查的公正性,本条明确评审组至少由2名评估审查人员组成。本条还明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具有协助海关总署开展评估审查的义务。
 
  对于不同国家(地区)不同类型的境外企业,根据风险分析及实际工作需要,海关总署可组织不同形式或是组合形式的评估审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评估审查形式如下:
 
  1.书面检查: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通过对所递交申请文件材料的审阅,对企业或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申请文件材料实施检查。根据申请文件材料情况,海关总署可以要求申请国家(地区)的主管部门或申请人补充缺少的信息或者材料。
 
  2.视频检查: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通过互联网视频连线的方式,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其食品安全卫生状况等实施检查。接受视频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为视频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于视频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接受视频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进行整改并提交相应整改情况。
 
  3.现场检查: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赴境外到申请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实地现场,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其食品安全卫生状况等实施检查验证。接受现场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海关总署可要求被现场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进行整改并提交相应整改情况。
 
  评估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将根据世贸组织(WTO)三姐妹组织(OIE、IPPC、CAC)相关指南、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
 
  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开展评估审查,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国际惯例,并与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提前沟通协商。
 
  第十四条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结果的规定。
 
  【释义】
 
  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
 
  原规定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沿用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编号,但因各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编号规则各不相同,经常发生注册编号重叠、混淆等情况。此次修订新设立在华注册编号要求,为不同产品类别的已注册企业统一赋予在华注册编号。
 
  考虑到不同类别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其注册申请方式不同,有的是企业直接申请,有的是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本条对通知对象做了补充,海关按照与申请方式相同的途径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注册编号标注的规定。
 
  【释义】
 
  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注册编号,是为了保障我国消费者的知情权,清晰、准确地向消费者传达进口食品注册信息,增强消费信心。
 
  本条明确已注册企业应当标注注册编号。已注册企业可以任意选择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是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给予企业便利和自主选择权。长远来讲,我们鼓励境外企业选择标注在华注册编号。
 
  本条所指内外包装是指运输包装和含有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的销售单元。对于运输包装,注册编号应清晰准确地标注在运输包装上。对于一个销售单元包含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在食品标签上标注注册编号,应按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海关总署在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时,应当确定注册有效期起止日期。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注册有效期的规定。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根据世贸组织(WTO)国民待遇原则,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与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管理要求一致。为了明确有效期时间,海关总署在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时,确定注册有效期起止日期。
 
  本规定实施前已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其注册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前可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相关要求办理延续注册。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将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海关总署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信息统一公布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明确海关总署是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信息的主体。
 
  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将发布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是否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情况开展复查。评审组由2名以上评估审查人员组成。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开展复查工作的规定。
 
  【释义】
 
  为加强对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持续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在注册有效期内,海关总署将根据相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检测监测的历史记录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不同相关因素,结合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通报以及收集的风险舆情信息等进行风险评估,组织评审组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进行复查。
 
  复查由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开展,并与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提前沟通协商。关于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复查的具体要求,海关总署将另行制定公布。
 
  为保证复查工作的公正性,本条明确评审组至少由2名评估审查人员组成。
 
  复查采用的具体评估审查方式等可参见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同国家(地区)不同类型的境外企业,根据风险分析及实际工作需要,海关总署组织复查可采取不同形式或是组合形式开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及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具有协助海关总署开展复查工作的义务。
 
  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开展复查后,如发现存在问题,海关总署将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相关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九条在注册有效期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事项变更信息对照表;(二)与变更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海关总署评估后认为可以变更的,予以变更。
 
  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在华注册编号自动失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变更注册信息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明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为确保相关信息变更的准确性与规范性,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申请变更时,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是应通过与申请注册时相同的途径提交变更申请。即如果申请注册时是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的,则相关变更申请也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提交;如果申请注册时是由企业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的,则相关变更申请由企业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交。
 
  二是提交变更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注册事项变更信息对照表及与变更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注册事项变更信息对照表,用于说明对哪些注册事项进行了何种变更。与变更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用于说明变更信息的准确性与必要性。例如,某进口乳粉境外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企业名称变化对照表,说明企业名称如何变化,同时还需提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同意企业名称变化的批准文件等材料用以证明。
 
  三是海关总署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将对相关变更申请内容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相关要求进行评估审查。经评估认为,相关变更调整不影响进口食品境外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与控制的(例如企业名称改变等),将予以变更。如经评估认为,相关变更调整可能影响进口食品境外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与控制的(如厂房设备改扩建或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发生重大调整),海关总署将要求企业按照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应申请途径,提交新的注册申请及申请材料。新的注册申请通过后,原有在华注册编号将自动失效,原有注册资格被注销。
 
  四是如果企业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是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等,相关企业不应按照变更的方式申请调整相关注册事项,而是应通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应申请途径,提交新的注册申请及申请材料。新的注册申请通过后,原有在华注册编号将自动失效,原有注册资格被注销。
 
  其中,生产场所迁址,是指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实际生产场所(厂区)搬迁到新的物理地址。对于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变化的,不属于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是指企业的实际拥有者发生变化。如果企业实际拥有者不变,但代表企业实际拥有者执行企业生产场所(厂区)管理的人员发生变化的,已注册企业可先申请变更,海关总署将评估相应变更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与控制的实际影响,决定是否予以变更。如经评估认为,相关变更调整可能影响进口食品境外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与控制的,海关总署将要求企业按照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应申请途径,提交新的注册申请及申请材料。新的注册申请通过后,原有在华注册编号将自动失效,原有注册资格被注销。
 
  相关变更调整可能影响进口食品境外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与控制的(如厂房设备改扩建或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发生重大调整),海关总署如发现已注册企业未及时报告的,将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相关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包括:
 
  (一)延续注册申请书;(二)承诺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
 
  海关总署对符合注册要求的企业予以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延长5年。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延续注册的规定。
 
  【释义】
 
  本条对原规定第十条进行了修订细化,将注册有效期届满前的延续注册申请期,从原规定的1年改为有效期届满前的6个月至3个月期间。例如,如果某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有效期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则该企业应于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之间,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如此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生产企业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后,海关总署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延续注册申请的相关评估审查,避免因申请时间临近有效期届满截止时间,无法及时完成评估而造成有效期届满,保障符合要求的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企业可持续对中国出口。
 
  申请延续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如果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应通过与申请注册时相同的途径向海关总署提交延续申请。即如果在申请注册时是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的,则延续注册申请也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提交;如果在申请注册时是由企业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的,则相关延续注册申请由企业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交。
 
  如需申请延续注册的企业,自身注册信息同时发生了变化,应首先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及时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待信息变更完成后,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或者在注册有效期截止前,企业及时提交新的注册申请,新的注册申请通过后,原有在华注册编号将自动失效,原有注册资格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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