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瑞咨询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超1.2万亿元,年增长率为197%,预计2023年直播电商规模将超过4.9万亿元。截至2020年底,中国直播电商相关企业累计注册8,862家, 行业内网络主播的从业人数达到123.4万人。不可否认的是,电商直播在近年逐渐成长为一股新的经济力量,发挥扩内需、促消费的重要作用。但在市场迅速扩容的同时,主播的税收问题也引起广泛关注。
作为一种新的销售模式,直播带货产业链条复杂,涉及多方利益,传统的税收监管手段很难有效介入。网络主播的收入一般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坑位费,二是阶梯制的销售提成,三是部分平台的打赏收入。
据悉,根据雇佣和运营形式不同,网络主播缴纳的税款有所差异。目前,网络主播的受雇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以个人名义在平台直播的网络主播,他们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种种是网络主播受雇于平台或商家,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固定或保底加提成的薪资。这类网络主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由平台或者商家负责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网络主播独立运营,通过抽成或定额摊位费的方式向平台或商家收费。如果网络主播已经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与商家或平台进行合作,则应自行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此外,一些网络主播不仅能获得电商销售收入,还能取得打赏礼物等收入。这部分收入也应区分具体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网络主播是受平台雇佣,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若为个人独立劳务,则直播收入和打赏收入,应分别由对应的扣缴义务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款项,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按综合所得申报,在5,000元起征点上,依据收入逐级增加,最低税率为3%,最高至45%。近两年站上风口的直播电商行业,无疑是高收入人群聚集地。
对头部主播来说,带货直播的收入动辄成百上千万,甚至以亿元计算,他们大多采用开办工作室、注册公司的方式避税,开的公司越多缴纳的税越少。此外,头部主播的工作室、公司注册地同样考究,选址有福利政策倾斜的税收洼地。与之相较,中腰部主播们则选择与平台互通,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注册公司。通过将个人收入转化为经营所得,从而适用“核定征收”政策的方式来降低税负。
值得警惕的是,网络主播逃税并非个人所能完成,背后有一条灰色产业链,负责其企业注册、与合作商家达成阴阳合同等系列违法操作。在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务案件中,税务部门发现,二人所属的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战略官李志强涉嫌策划、实施和帮助偷逃税,并干扰税务机关调查。目前,税务部门已依法对李志强进行立案检查。
直播电商行业虽处于风口,但仍在发展初期,存在诸多的乱象,行业监管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直播电商极具灵活性,行业难以标准化,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因素进一步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在逃税事件前不久,朱宸慧(雪梨)的团队成员被曝出利用职务便利,在滋补类产品买卖中,中饱私囊,牟取300万元的暴利。
今年9月,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文加强包括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在内的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管理,要求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与此同时,民众对于缴税纳税的认知也越发清晰。随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力度加大、税务部门技术征管手段升级,针对主播群体的税收监管也会随之升级。种种迹象表明,无论是借助大数据为主导的先进技术进行税收监管,还是实施常态化的针对性检查,直播带货被政府纳入税收严征管是大势所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