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场监督管理局
连云港市食品生产食品安全信用等级
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生产,惩戒失信行为,增强食品生产者主体责任意识,推动我市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分类监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者,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根据本市现状,本办法暂定在海苔生产企业中试点。
第四条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和结果使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实现食品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属地管理、权责统一、一企一档、全面覆盖、公正透明、准确及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监督管理信息、产品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等。
1.基本信息:食品生产者名称、地址、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注册资金等主体资质信息;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变更备案信息。
2.行政许可信息:食品生产者生产许可证的正本、副本及其相关记录信息,许可证变更、换证信息,食品类别信息。
3.监督检查信息: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责任约谈等信息。
4.产品抽检信息: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名称、批次、时间和数量等信息;企业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产品情况;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
5.行政处罚信息:食品生产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