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对解读|《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主要修订变化

   2021-09-28 161
 四、增加强制标示内容及警示用语。

  增加强制标示内容,从1+4(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修订为1+6(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钠)。
 
  增加警示语,要求:“预包装食品应明确标示:儿童青少年谨慎选择高盐、高脂、高糖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征求意见稿)
GB 28050-2011
 
4 强制标示内容
4 强制标示内容
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
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4.2 当对除 4.1 以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规定了营养素参考值的,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
4.2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3 当预包装食品使用了营养强化剂,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规定了营养素参考值的,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
4.3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4 当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4.4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4.5 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 100 克(g)和(或)每 100 毫升(mL)和(或)每份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以每份可食部进行标示时,应在同一版面标明出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
6 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
6.1 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
 
4.5 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4.6 预包装食品应明确标示:儿童青少年谨慎选择高盐、高脂、高糖食品。
 
 
  五、增加可选择标示内容、份量标示要求等。

  增加可选择标示成分,增加n-3 脂肪酸、ɑ-亚麻酸、EPA、DHA“0”界限值和修约间隔。
 
  增加份量标示,明确了使用方法,按份标示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时,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可按类别参考附录E 推荐的食品份量参考值。逐步引导企业和市场规范使用“份”的表达,参照依据详见附录E。
 
  增加其它补充信息,包括可以使用消费者熟悉的“油盐”替代脂肪和钠,用“卡”等替代“千焦”等说明。可以使用膳食指南宝塔图形和核心推荐,宣传合理膳食和三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征求意见稿)
GB 28050-2011
5 可选择标示内容
5 可选择标示内容
5.1 营养成分
除上述强制标示内容外,鼓励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维生素 A、维生素 B1、维生素 B2、钙、铁、锌,以及表 1 中列出的其他成分。
5.1 除上述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表1中的其他成分。
5.2 营养声称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附录表 C.1 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满足附录表 C.2 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使用其中一种或者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
5.2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1。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表C.3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3。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仅使用含量声称。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同义语见表C.2和表C.4。
5.3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声称要求时,可使用附录 D 中相应营养成分的一条或多条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5.3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5.4 份量标示
按份标示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时,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可按类别参考附录 E 推荐的食品份量参考值。
 
5.5 其他补充信息
允许在包装正面采用图形、文字等方式对食品的营养成分表信息进行补充说明。
 
5.5.1 描述能量时,允许使用“卡、千卡、卡路里”等文字进行说明。
 
5.5.2 描述钠含量时,允许使用“盐”字进行说明。
 
5.5.3 描述脂肪含量时,允许使用“油”字进行说明。
 
5.5.4 可以使用“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的宝塔图形和核心推荐,正面宣传合理膳食和(或)适量减少盐油糖的摄入。
 
 
  六、完善营养成分标示值和修约间隔的要求。

  明确标示值来源及营养声称等的标示方式。
 
  即“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的确定,可以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方法测定获得,也可根据配方原料组成利用《中国食物成分表》及其他来源可信的数据计算获得。判定营养成分标示值准确性时,宜综合考虑确定标示值的方法。”
 
  对表 1 中部分营养素的名称、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进行修订:①增加 n-3 多不饱和脂肪酸、α-亚麻酸、EPA、DHA 的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及“0”界限值;②糖和乳糖分别标示,且符合相应单位及“0”界限值;③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 B12、烟酸(烟酰胺)、锌大的修约间隔及“0” 界限值。
 
  对表 2 中能量及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进行修订。食品的蛋白质,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酸), 碳水化合物,乳糖,总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纤维及其单体,维生素,矿物质(不包括钠),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范围≥ 80 %标示值。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的允许误差范围≤ 120 %标示值。

  七、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范围扩大。

  增加豁免产品:简单处理或清洗的单一生干制品。删除对现制现售以及通过计量方式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豁免规定豁免“最大表面积≤40cm2 的食品”。

  八、修订营养素种类,删除胆固醇。

  营养素种类变化:删除胆固醇,同时氯、钼、铬营养素仍不制定 NRV。NRV 包含了能量和 31 种营养成分参考数值。

  九、对营养标签格式描述更加详细。

  在附录B营养标签格式中对格式形式、份的标示说明、NRV 的以及能量单位的标示方式,以增加条款的方式进行具体文字描述,增加了部分营养标签推荐格式。

  十、修订了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等。

  附录 C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条件和同义语。主要修订主要变化如下:删除“低蛋白质”声称;“脱脂”的限制性条件修订为“其他乳制品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删除“无或不含饱和脂肪”的限制性条件;“低饱和脂肪”的限制性条件修订为“饱和脂肪供能比≤10%”增加“n-3 多不饱和脂肪酸”含量声称及要求。“碳水化合物(糖)”项目修订为独立的“糖”和“乳糖”,相应的含量要求及限制性条件不变;“膳食纤维”声称的限制性条件增加列出单体成分。增加膳食纤维含量声称方式“可溶性膳食纤维(或单体)来源或含有可溶性膳食纤维(或单体)”及“高或富含可溶性膳食纤维或(单体)”,并明确相应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
 
  比较声称“参考食品”修订为:同一企业的同类或同一属类或同质量等级食品的实测数据;来源于《中国食物成分表》中的同类食品数据。
 
  征求意见稿截止到2021年11月21日,可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s://sppt.cfsa.net.cn:8086/cfsa_aiguo)在线提交反馈意见。伙伴网将会持续关注相关标准的制修订进展,此次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标准详细比对文稿,可与小编联系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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