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包括了65项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广告、价格、食品安全、商标、网监、专利、特种设备、标准化、认证、计量等市场监管领域事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清单》分两个部分:一是“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共40项,例如“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的行为;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共25项,例如“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
在新的形势下,《清单》出台更加显现出为企业营造包容审慎监管环境的制度价值,给企业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快推动政策举措落地落实,保护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优化我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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