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榨菜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为延长食品保质期限,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食品添加剂超出限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项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食品经营部在食品经营活动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医疗用语等广告内容的广告违法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购进固体饮料、保健品等产品600余盒进行销售,利用播放视频和现场讲解的形式,宣传其销售的食品(保健食品)具有治疗便秘和失眠、预防心血管疾病、提升免疫力等功效并使用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效的用语,同时利用消费者的讲述,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混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