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货架上,“高钙”“低脂”“无糖”等营养声称字眼随处可见。营养声称是消费者辨识食品真实营养价值的“透视镜”,是消费者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对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提出了明确要求。食品伙伴网就营养声称和作用声称的定义、标识规则、使用规范三个方面进行了汇总,供行业参考。
1、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定义与要求
营养声称:是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两种类型。
含量声称:对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描述和说明。含量声称用语包括“含有”“来源”“高”“富含”“低”“无”“不含”“瘦”等。标准附录 C 中表 C.1 列出的营养成分均可进行含量声称,对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时,必须使用该表中规定的用语,包括标准语和同义语。
比较声称:与同类食品相比较,对食品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变化状况的描述和说明。比较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营养成分作用声称:对某营养成分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生理功能作用的描述和说明。
2、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标识规则
(1)标识内容
营养声称:当能量或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标准中表 C.1 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能量或该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符合标准中表 C.2 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能量或该营养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使用其中一种或者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
营养成分作用声称:当能量或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营养声称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标准中附录 D 中相应一条或多条作用声称标准用语。不得对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2)标示位置与字号
营养声称、营养成分作用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标示,其营养声称、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字高不得超过食品名称的最大字高。
(3)含量声称的同义语规则
(4)特殊计量单位含量声称标示规则
用“份”作为食品计量单位时,也应符合 100g(mL)或 420kJ 的含量要求才可以进行声称;半固体或固液混合食品采用 100g(mL)进行含量声称时应与净含量的计量单位保持一致。
(5)营养成分比较声称的同义语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比较声称的条件是能量值或营养成分含量与参考食品的差异应≥25%。
3、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使用规范
允许声称“高”或“富含”的情形
按照附录 C.1 要求执行。例如,当食品中蛋白质含量≥12g/100g(每 100g 的含量≥20%NRV)或≥6g/100mL(每 100mL 的含量≥10%NRV)或≥6g/420kJ(每 420kJ 的含量≥10%NRV)时,可以声称“高蛋白”或“富含”蛋白质。
如何判定含量声称是否合格
判断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是否合格时,应以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为准,即核查含量标示值是否符合标准中含量声称的要求;而判断含量标示值是否正确,则需核查标示值是否在标准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
需冲调后食用的食品如何标示
需冲调后食用的预包装食品,如奶粉、固体饮料等,在标示营养素含量或进行营养声称时可选择按冲调前或冲调后的食品状态标示,也可两种状态同时标示。若两种状态同时标示,计算 NRV%应选其一并注明。
按“份”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时,含量声称的要求
含量声称不可以按“份”进行声称。当用“份”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时,但对营养成分需要进行含量声称时,应满足相应每 100g 或每 100mL 的含量要求。同时,由于按“份”标示时,标示值会经过多次修约,因此不能仅以简单的倒推方式判断其是否符合含量声称要求。
关于原料、产品特性及生产工艺的描述
对原料特性和生产工艺的描述不属于营养声称,如脱盐乳清粉等,其描述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要求。
关于比较声称的参考食品
参考食品必须是指消费者熟知的、容易理解的同类或同一属类食品,为方便确定参考食品,其可包括两个来源,一是同一企业自身产品,二是《中国食物成分表》中食品。选择参考食品应考虑以下要求:(1)与被比较的食品是同一种类、同一性状的食品;(2)被比较的成分可以代表同类食品的基础水平,而不是人工加入或减少了某一成分含量的食品。
例如:不能以脱脂牛奶为参考食品,比较其他牛奶的脂肪含量高低。
关于含量声称与比较声称的区别
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都是表示食品营养特性的方式,其差别为(1)声称依据不同。含量声称是根据规定的含量要求进行声称,比较声称是对比参考食品的含量进行声称;(2)声称用语不同。含量声称用“含有”“低”“高”等用语;比较声称用“减少”“增加”等用语。
关于比较声称和含量声称的选择
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使用其中一种或者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一般来说,当产品营养素含量条件符合含量声称要求时,首先可以选择含量声称。因为含量声称的条件和要求明确,更加容易使用和理解。当产品的参考食品被广大消费者熟知,用比较声称更能说明营养特点的时候,可以用比较声称。
关于营养成分作用声称
同一产品可以同时对两个及以上符合要求的成分进行作用声称。标准规定,只有当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符合附录 C 营养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才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选用附录 D 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作用声称标准用语。
例如:只有当食品中的钙含量满足“含有钙”、“高钙”或“增加钙”等条件和要求后,才能标示“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等作用声称用语。进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必须同时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占 NRV 的百分比。
关于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标准用语
营养成分作用声称必须使用标准用语,不得删改、添加和合并,更不能任意编写。例如,如果产品声称高钙,可选择本标准中给出的一条或多条作用声称用语。
例如:同时使用钙的两条作用声称用语,正确的使用方法如下:
钙是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可维持骨骼密度。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更坚固。
钙是人体骨骼和牙齿的主要组成成分。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发育。
关于 n-3 多不饱和脂肪酸的声称
“n-3 多不饱和脂肪酸”也可以用“ω-3 多不饱和脂肪酸”标示。
当α-亚麻酸含量或者 DHA、EPA 总和符合标准附录 C 的声称条件时,可声称“含 n-3 多不饱和脂肪酸”或“富含 n-3 多不饱和脂肪酸”等;当α-亚麻酸含量符合声称条件时,可对其进行作用声称“α-亚麻酸是人体必需脂肪酸”。
结语
营养声称与营养成分作用声称作为食品标签的重要信息载体,既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食品标签科学、合规的必然要求。随着新规发布,食品市场将逐步肃清夸大宣传、模糊诱导等乱象,构建“依据充分、表述严谨、边界清晰、真实客观”的宣称体系。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符合声称相关标准要求是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则直接影响其对产品价值的认知与消费判断。食品伙伴网建议企业在过渡期内开展标签合规审核,结合原料依据、标准条文核查声称内容,筑牢标签合规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