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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生产监管新规落地:委托方与受托方食品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2026-08-20 10:0000
市场监管总局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作为专门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的部门规章,其对"委托方"与"受托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划分是核心内容。
 
  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换言之,委托方是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不能因产品由他人生产而免除自身责任。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进一步从资质、能力、制度三个层面提出要求:委托方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规、标准及合同约定生产的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管理人员;同时,委托方还应当依照第八条对受托方的资质证明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逐批查验、记录保存。委托链条的安全水平,根本上取决于委托方的管理能力是否到位。
 
  对受托方而言,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要求其依法取得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具备与受托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对生产行为本身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监督。
 
  在人员配备上,办法第五条要求委托双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实施问答》进一步明确,双方均须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且相关人员须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其中,委托方若属食品经营者,还应在原有管理人员基础上增配与委托生产相适应的人员;多重转委托的中间方则兼具受托方与委托方身份,须承担双向监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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