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宁津法院审结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2021-12-29 34
  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示范作用,山东宁津法院对审理的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布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份至2019年9月21日期间,被告人焦某某在店内销售有“蚁力神”、“回春肾宝”、“金枪不倒”、“植物伟哥”、“劲霸男人”、“虫草延时王”等口服壮阳类性保健品。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以上六种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有害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明知其销售的性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在被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焦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保健品销售有关的经营活动。
 
  宁津法院充分发挥审执职能,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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