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审结的6起案件中,其中5件因双方和解、原告撤诉或调解结案,另1件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案情回顾
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发现山东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天猫开设店铺并销售带鱼段产品,在商品名称中突出使用了与“舟山带鱼”商标高度相似的文字。
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认为 ,山东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商品宣传销售中使用与“舟山带鱼”注册商标的近似的标识,其行为涉嫌构成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且所售产品产地并非舟山,因此其在产品销售中突出使用“舟山带鱼”是意图搭乘“舟山带鱼”商标的知名度,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