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属于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其涉案货值金额,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多个违规超市经营主体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我县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大对民生食品的检查力度,针对销售过期食品、伪劣食品等行为严厉打击,维护春节前后的节日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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