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制度规定,对未履行政府责任、监管部门责任,管理措施不力,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上级部署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影响食品安全目标任务完成的;国家、省、市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辖区食品安全问题,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监督抽检中发现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及隐患的;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7种情形,由各级食安办负责对下级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要求下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相关工作人员及企业法人进行约谈。
该制度还对约谈程序、约谈权限、约谈内容、约谈监督落实等情况进行了规定。被约谈单位在约谈要求的时限内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组织约谈的单位。组织约谈的单位负责对约谈事项和约谈内容的后期督查工作、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察落实。约谈制度执行情况将纳入县区政府、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年度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