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2021年4月29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为贯彻落实2021年4月29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8月6日前将《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pxsjg@sina.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邮政编码:100037),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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