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健食品和新食品原料 卫健委这么回复

   2023-03-14 3930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一些针对2022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提案的回复,部分内容涉及保健食品和新食品原料,现为大家摘录如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一些针对2022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提案的回复,部分内容涉及保健食品和新食品原料,现为大家摘录如下:

据了解,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提出的《关于支持氨基葡萄糖列入新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食品目录的提案》、《关于将氨基葡萄糖列入新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和《关于促进杜仲叶提取物作为新资源食品发展的建议》,分别就将氨基葡萄糖和N-乙酰氨基葡萄糖列入新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及杜仲叶提取物作为新食品原料进行了建议。

 

关于将杜仲叶提取物列入新食品原料 

针对代表建议的将杜仲叶提取物作为新食品原料发展,卫健委经商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后表示,新食品原料行政审批的核心是对食品安全进行审查。卫健委于2009年、2014年分别批准杜仲籽油(2009年12号公告)、杜仲雄花(2014年6号公告)作为新食品原料,促进了杜仲产业发展。杜仲叶提取物申报新食品原料需明确具体名称、成分等基本信息。

我委将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精神,不断向纵深推进新食品原料审批管理改革,持续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立足法定职责开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杜仲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全力推动健康中国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关于加快我国益生菌产业健康发展 

 

在回复《关于加快我国益生菌产业健康发展的提案》时,卫健委表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FAO/WHO)联合工作组将益生菌定义为“当摄入充足的数量时,对宿主产生健康益处的活的微生物”,其定义本身包含对于人体“产生健康益处”的健康效应特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相关管理规定,明确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定义、标识、功效及声称要求等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因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3.6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为规范食品用菌种的安全性管理,目前我委已立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生产卫生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菌种安全性评价程序》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下一步,我委将继续依法依程序做好相关标准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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