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备案流程和费用

   2024-10-26 2550
核心提示:化妆品的定义: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方法,用接触皮肤的物体或其他物质所涂擦、喷洒或者其他方法所形成的,具有清洁皮肤和防止
 “化妆品”的定义: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方法,用接触皮肤的物体或其他物质所涂擦、喷洒或者其他方法所形成的,具有清洁皮肤和防止过敏反应等作用的物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和个人护理化妆品。而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生产或者在我国境内销售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和化妆品经营企业必须取得《护肤品注册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名称核准

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来说,这是一项较为简单直接有效的办法了。那么首先,应该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就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下来。但是很多人会遇到这个问题,因为很多企业名称和自己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名称不一样,比如你在一个行业的名称中带“化妆品”的有很多,例如“欧莱雅”、“雅芳”……有的化妆品生产商会将自己的品牌用自己企业的名字来注册,但是不能用企业名称中含有“化妆品”字样,如果使用“化妆品”字样,可能就会被他人认为是企业虚假宣传被罚了,那么自己也会被举报到工商部门进行企业注册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当然,这种事情你可以到工商部门去处理登记注册手续,但是最终还是要拿到一个国家发放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是很难进行申请成功了。因此我们应该在申请之前先去进行一下企业名称核准。

二、企业产品配方

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产品配方的说明材料。说明该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原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配方由企业自行制定。配方中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成分以及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成分不得添加到化妆品中。

三、生产车间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设施和条件,具备化妆品生产所需的温、湿度、空气净化和消防设施和紧急处置措施。生产环境应当保持清洁。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变更处理。与原生产场所不一致或未进行变更的,变更后的场所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或者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条件;有必要的基础设施要求和相关设施设备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部位应当进行整改并再次申请确认,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重新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时,应当提交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注册登记证书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其它有效证照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副本等相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变更材料应当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变更、注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原许可机关应当自发生法定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新许可机关决定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更换的证明资料;逾期,申请不予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登记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限为三年。

四、样品

填写好申报材料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待核验的“样品”。如果不确定要不要作为样品,可以在企业备案系统内查看该产品的所有信息。注意,产品必须与其申报材料完全一致才能提交。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如果发现有一些不一致,可以通过邮件或者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受理人员,并在材料完成后,要求提交样品给企业。样品提交成功后,备案人会通过电子邮件或者短信通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已完成审核与提交申请。邮寄样件应符合规定,为保证寄出样品的质量,不应退回商品及其包装或者内部样品,应将样品退还申请人。样品可以是原装的也可以是样品自己携带或者送至企业服务机构包装完好送到申请人现场,或者委托他人送达给申请人。样品必须在申请人所在地以外指定地点进行送达。

五、企业备案资料

企业名称应当与备案内容相一致。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应当提供委托方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备案人员姓名及其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委托企业应当对委托事项书面承诺,并对委托事项真实性承担责任;被授权人应当对委托事项真实性负责。

上述资料需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被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对无法复印或者复印件内容不全需要补正的,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复印件,并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对不能按时提交原件的,提交可以接受补充并说明理由。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情形不再需要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的,应当在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申请的变更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变更经营场所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规定的除外;原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者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化妆品类别、批准文号(进口类)等内容的应当向备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变更化妆品或者需要重新申请备案新化妆品名称或者标签规定内容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需要提交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化妆品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提交委托书复印件(一式一份)以及委托合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护照原件及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备案人补正材料并说明理由,不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备案人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事项办理,并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不全的应当及时补正材料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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