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情况的公示续

   2021-10-13 6420
核心提示:1优化公共服务第四十七条 本市鼓励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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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公共服务

    第四十七条  本市鼓励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网上办理业务,在“一网通办”总门户开设服务专窗,优化流程、压减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

市经信委、电力公司、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三大电信运营商

 

     电力服务: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修订《上海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办法》

     供水服务:2020年,市水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排水接入改革的实施意见》(沪水务〔2020〕255号)和《上海市小型项目供排水接入工程费用减负实施细则》(沪水务〔2020〕313号)。

     供气服务:市住建委等发布《上海市优化燃气接入营商环境实施办法》(沪建设施联〔2020〕349号)。

     通过一网通办线上申请渠道,一次申请即可同时进行水电气办理。二手房交易结合水电气过户全部在网上一次性完成。

  2021年6月,市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本市燃气接入营商环境优化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沪燃管行字〔2021〕17号)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接入和服务的标准化,确保接入标准、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收费项目明码标价,并按照规定履行成本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

     市住建委等发布《上海市优化燃气接入营商环境实施办法》(沪建设施联〔2020〕349号)。

     自来水公司为用户供水接入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全流程代办服务,全程代办相关手续,代办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水价信息。

    公用企事业单位同步申请多种市政接入的,规划资源、绿化市容、交通等政府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

1、市规划资源局

     2020年,市规划资源局出台《关于印发〈低压非居住用户电力接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政〔2020〕289号)。

  2021年4月12日,市规划资源局印发《关于印发〈低压非居住用户电力接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政〔2021〕113号)。

2、市绿化市容局

     2020年4月,市绿化市容局出台《关于修订<电力接入工程临时使用绿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20〕14号)。

  2021年5月,市绿化市容局印发《关于简化架空线入地和合杆箱整治工程绿化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的通知》。

3、市交通委

     2020年6月,市交通委印发《关于完善本市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沪道运设养〔2020〕199号)。

  2021年4月,市交通委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市政管线接入涉及挖掘道路施工许可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沪道运设养〔2021〕167号)。

  2021年5月,市交通委与市规资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一般项目挖掘道路施工一件事”改革工作方案》(沪交法〔2021〕416号),依托“一网通办”上的“一件事”以及“我的项目”专栏,对交通、规资、公安三个部门的“一般项目”事项实施并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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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普惠金融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市实行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推动市场主体通过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办理动产担保登记,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便利。

市地方金融局等

     2018年3月,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印发《关于提升金融信贷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沪金融办[2018]45号)。

     2019年4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印发《关于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金监[2019]45号)。

     2019年5月,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印发《关于促进金融创新支持上海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沪金工[2019]30号)。

     市科委持续推动科技金融信贷体系建设,建立多方风险共担机制,帮助轻资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间接融资。结合现有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资源培育科创企业,5月底正式上线“科创企业上市培育库”,分层次、分行业为库内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提高拟上市企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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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融资增信

    第四十九条  本市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地方金融等部门,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

 

 

 

市经信委、市财政、市地方金融局、上海银监局等部门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开展2019年融资担保创新业务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0年3月,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出台《关于印发<上海市2019-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2019-2021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6号)。

     2020年12月,上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融资担保创新业务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企〔2020〕105号)。

 

 

 

 

 

 

 

 

 

 

 

    本市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及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依法与金融机构共享市场监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环保等政务数据和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等公用事业数据,并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市市场监管、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大数据中心签订普惠金融试点应用授权委托书,通过大数据中心为开展普惠金融的合作机构提供数据查询、预览和获取等服务。

  市税务局根据“上海市大数据惠普金融应用项目”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参加普惠金融2.0的签约仪式,并按照2.0的数据需求进一步扩展了数据开放范围。按照普惠金融应用牵头部门统一推进要求,归集相关税务数据,通过市大数据中心平台向金融机构共享。

    市生态环境局拟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企业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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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园区服务

    第五十条第一款 本市扶持产业园区建设,推进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管理运营单位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市经信委、市科创办等

     2020年5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2020〕31号)。2021年4月,上海市投资促进大会上新发布14个特色产业园区,总规划面积50平方公里,规划产业用地30平方公里,近期可供产业用地14平方公里,可供物业共计1200万方,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材料、智能制造、在线新经济等本市主导产业类型提供落地空间和服务支持。

  市科创办加强政策推送,简化申报材料,切实减轻园区企业负担,深化张江科学城网格化企业服务模式,了解企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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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服务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本市支持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

 

市科委

市教委

 

    2020年10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委办[2020]47号)。

 

税务局

财政局

     市科委会同市教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制订《上海市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20﹞7号),涵盖市级层面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完善相关认定标准、扶持措施、监管考核等内容,规范和扶持本市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落实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2020年11月,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20﹞7号),明确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各类载体培育标准、支持方式等。

  2021年5月,市科委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20〕7号)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发布《关于公布纳入2021年本市创新创业载体培育体系载体名单的通知》(沪科合〔2021〕5号)。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189家,众创空间170家,大学科技园15家。

  2021年6月,市科委发布《关于发布上海市2021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宝山转型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沪科合〔2021〕7号),加快重点区域经济结构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推动宝山转型发展,支撑联动宝山打造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主阵地。

  2021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沪府办规[2021]7号),提出至2023年,培育3-5个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创新创业集聚区,并将其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加快推进。

  市税务局做好《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政策宣传、落实,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取得的孵化收入,落实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栏次即可享受优惠,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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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促进服务

    第五十二条  本市实行重大产业项目目录制管理,并定期动态调整。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

 

 

 

市经信委

市住建委

     2020年4月,市政府发布《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沪府规〔2020〕5号);

     2020年4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0年7月,市经信委会同市审改办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市经信委会同市住建委下发《关于优化本市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年5月,市住建委会同市经信委联合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优化本市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类项目工程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效期继续延长二年。

  2021年7月,市政府建立了上海市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

    市住建委加快推进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类项目建设,简化手续、精准服务、加速审批。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推进市级投资促进平台建设,制定发布上海市产业地图,推进建设重点项目信息库和载体资源库,推动项目与产业地图精准匹配。

市经信委

     本市成立市领导挂帅的重大项目工作专班,建立全市投资促进平台。

    市商务部门应当推动完善海外招商促进网络

市商务委

     市商务委建立上海投资促进机构联席会议,与60余个境外投促机构签订了经贸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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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本市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为载体,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

 

司法局、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

     2019年4月,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打响“上海公证”服务品牌行动方案(2019-2021年)》。

     2019年8月,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司法鉴定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通知》。

     2020年5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由市司法局起草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9年,市司法局印发《打响“上海司法鉴定”服务品牌行动方案(2019-2021年)》。

  2020年12月,市司法局印发《上海律师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纲要(2020-2022)》。

  2021年4月,市司法局出台《上海司法行政“十四五”时期律师行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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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审慎监管

    第五十四条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预留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各部门

     2020年3月,市应急管理局出台《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规则(试行)>的通知》(沪应急行规〔2020〕4号)。

     2020年,市规划资源局出台《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业务监督总体方案》(沪规划资源监〔2020〕284号)。

     2020年7月,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等11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农委规〔2020〕4号)。

     2020年1月,市气象局出台《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市科委根据《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在全国率先取消创新创业载体登记、备案、审批等行政事项。

     市卫健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对公共场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医师等实施集诚信档案管理、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联合惩戒、社会监督等“五位一体”综合监管措施。

  2021年2月,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

  2021年6月,市市场局与市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上海民营经济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沪联商〔2021〕46号),坚持创新驱动、市场导向、对标国际、引导促进4项原则,立足上海市实际,提出了增加高水平标准的有效供给、推动标准实施应用、促进标准国际交流、完善标准化工作相关制度等4方面、12项具体任务。

    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拟出台水务海洋、卫生健康、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本市还将推动相关领域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在长三角地区统一适用。

    本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明确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市司法局等部门

     2019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司法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2020年2月,市文旅局与市司法局联合发布《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2020年4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沪环规〔2020〕2号),共规定11项免罚行为。

     2020年8月,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司法局出台《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沪城管规〔2020〕1号)。

     2020年8月,市民防办会同市司法局出台《民防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沪民防规〔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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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第五十五条  市审批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处理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市政府办公厅等

     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各市级部门(单位)和各区按照国家统一规范,梳理形成覆盖市、区两级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实行动态清单管理。同时,依托上海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拟推进环境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调整工作,并拟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基础上,逐步拓展参评企业范围,完善评价方法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据评价结果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模式。

 

    本市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结果建立相应的激励、预警、惩戒等机制。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行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

市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9号)。

     2020年9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0〕7号)。

  为进一步厘清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职责边界,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依据,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6月15日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沪环执法〔2021〕143号)。

    实施分类监管的部门和履行相应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

     市交通委制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双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沪交法函〔2020〕769号)。

     2020年4月,市城管执法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城管执〔2020〕26号);

     市气象局制定《上海市气象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责任清单》并在官网公开,并向上海市“互联网+监管”平台归集监管数据200余条。

  2021年7月,市城管执法局出台《关于印发<本市建设工地分级分类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城管执〔202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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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同时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

     2017年7月,市高院、市发改委、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人保局等46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合作备忘录》。

     2018年10月,市交通委印发《上海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管理实施细则》(沪交行规〔2018〕3号)。

     2020年5月,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关于完善本市道路运输市场严重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沪道运客〔2020〕150号)。

     2020年,市交通委印发《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沪交科函〔2020〕9号)。

     2020年4月14日,市城管执法局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案件信息归集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城管执〔2020〕28号)。

  2020年11月,市科委发布《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20〕9号)。

  2021年5月17日,市卫健委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卫规〔2021〕12号。

  2021年3月,市交通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交通运输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交科〔2021〕140号)。

  2021年4月,市交通委印发《2021年上海市交通运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沪交科〔2021〕247号)。

    2021年7月,市交通委印发《上海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交行规〔2021〕8号),明确了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工作规程。
    2021年7月,市财政局制发《上海市财政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办事指南(试行)》,明确了本市财政领域信用信息修复标准。
    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环境违法“黑名单”公示制度,主动公开全市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强化社会监督。每月在“上海环境”门户网站“行政处罚”栏目中公示环境违法信息。同时,将相关环境违法信息同步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环境违法联合惩戒。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本市环境信用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度开展上海市重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持续开展长三角区域重点排污单位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价。开展长三角区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认定、公示及推送,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合作机制。

    市发改委正牵头正在研究制订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政策,现已将按程序报批。同时,文件要求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快制定本部门失信信息修复实施细则。

    市交通委拟出台水路运输、安全生产2个领域的信用管理办法。

    本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对于符合条件的修复申请,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书面反馈意见,由其将该信息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界面删除。各部门应当同步删除相关网站上的公示信息。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市发改委

     2020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9号〕。

  2021年1月1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1〕1号)。

  2021年2月,市绿化市容局出台《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业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21〕6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业信用信息修复标准(行政处罚)>的通知》(沪绿容〔2021〕67号)。

    2021年2月,市城管执法局出台《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系统案件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城管执〔2021〕18号)。

    本市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政府采购领域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体系,完善政府采购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

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与财政部积极沟通,提请在修法过程中统筹考虑,修改涉及较大数额罚款的相关条款或明确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制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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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考核、定期报告、协调指导、执法数据共享等方式,推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1、市司法局

     2019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2020年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抓紧建立区级政府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协调机制的通知》、《关于2020年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本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全市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进行了明确。

     2020年,本市将各区、各部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了本市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彻落实纳入了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党政负责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督察和本市营商环境测评指标体系。

     2019年市司法局印发《市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要点和责任分工》。

     2020年市司法局印发《上海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2020年版)》,出台了本系统的执法装备配备规划,统一了本系统行政处罚格式文本。

    市司法局根据本市自查情况,着力推动本市补短板强弱项,加大基层街镇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力度,促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向纵深推进。市局层面,推动各区局加大执法装备配备,督促区局采用统一行政处罚格式文书。

 

2、各执法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上海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2017年,市住建委发布《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沪建法规〔2017〕593号),2019年发布《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沪建法规〔2019〕763号)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沪建法规〔2019〕843号)。

     2020年,市交通委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沪交法函〔2020〕168号),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规定》(沪交法函〔2020〕476号)和《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归档和档案管理规定》(沪交法函〔2020〕477号)。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出台了《关于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水务(海洋)〔2017〕66号)、《上海市水务海洋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规定》。

     2020年2月,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实施方案》。

    2021年4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2020年2月,市应急管理局出台《关于印发本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沪应急法规〔2020〕9号)。

     2020年12月,市农业农村委印发《上海市落实<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沪农委规〔2020〕10号)。

     2020年,市气象局出台了《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局《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修订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2020年3月,市民防办印发《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上海市民防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沪民防〔2020〕24号);2020年11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民防〔2020〕131号)、《上海市民防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2020版)》(沪民防〔2020〕122号);2020年12月,制定《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办案规范用语》。

     2019年5月,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税发(2019)72号)。

  2020年7月,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20〕42号)。

  2020年12月,市绿化市容局出台《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沪绿容〔2020〕532号)。

    2021年7月市绿化市容局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21〕228号)。

  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沪市监法规〔2020〕330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沪市监法规〔2020〕53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沪市监竞争〔2020〕549号)。

    市生态环境局拟近期出台《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市气象局拟推动防雷、气球等执法职能纳入本市综合执法体制。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监管需求,加强执法协作,明确联动程序,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效能。

各执法部门

     2020年4月,市城管执法局发布《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与城管执法联动工作的通知》(沪城管执〔2020〕17号);2020年7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联合发文,沪建质安联(2020)336号)。

    2021年6月,市城管执法局出台《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沪城管执〔2021〕5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沪城管规〔2021〕1号)。

    本市深化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资源。

各执法部门

     2020年1月,市城管执法局与市住建委、市房管局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联合发文,沪建法规联(2020)4号)。

52

推进互联网+监管

    第五十八条  本市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提供支撑。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2019年8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互联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9月,市城管局出台《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部门非现场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城管规〔2020〕2号)。

 

53

优化双随机一公开

    第五十九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行政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及各监管部门

     2019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沪市监信用〔2019〕97号)。

     2019年,市应急管理局出台《关于做好随机抽查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应急执法〔2019〕101号)。

     2019年4月,市消防救援总队发布《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应急沪消〔2019〕114号)。

     2020年7月,市民防办出台《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民防[2020]45号)、《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质量检查工作细则(试行)》(沪民防[2020]117号)。

     市住建委自2017年开始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试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印发了《市安质监总站市管项目“双随机一公开”安全质量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综合执法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

     市交通委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常态化管理机制,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市气象局开展“双随机”2020年1至9月,市区两级共开展检查800余次。

     2020年7月,市民防办出台《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民防〔2020〕45号)、《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质量检查工作细则(试行)》(沪民防〔2020〕117号)。

     2020年4月,市城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城管执〔2020〕26号)。

     2017年,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制定《随即抽查工作暂行规定》,2020年对水利工程乙级质量检测单位和排水户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检测检查为重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2020年4月,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卫监督〔2020〕21号)。

  2021年4月,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卫监督〔2021〕11号)。

    市民防办拟研究制定《上海市民防信用管理办法》和其他17项监管工作细则。

    市市场监管局拟于今年9月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应当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指导全市16个区均制定出台了各区的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度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形成工作常态。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管部门签署《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积极探索跨省联合抽查。

  2021年,市卫生健康委在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中,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应当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明确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进行合并检查,推行“一支队伍进机构”。

    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市市场监管局等

     市市场监管局将随机抽查事项、抽查计划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涉企抽查结果均记于企业名下,并统一公示。加强市“互联网+监管”系统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互通,确保“应公示、尽公示”。

     市住建委根据2020年7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版)》(沪住建规范[2020]10号),在双随机检查中开具的行政措施单对接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进行网上公示。

54

行政强制

    第六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市司法局等

     市司法局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工作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能,指导相关部门注重行政强制措施的适当性,避免过度执法。相关部门在“一网通办”总门户“政务公开”栏目中公布行政强制事项及其依据等。

     2019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本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并将其整合在处罚系统中,通过统一行政处罚领域强制文书的制作,规范行政强制行为。

     市交通委印发了行政强制相关制度和文书示范文本,规范实施行政强制。

     市生态环境局注重环保“柔性”执法,通过采取教育、告诫、引导等非强制性方法,鼓励引导企业规范环境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市司法局

 

55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情况和执法实践,及时制定、修订、废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市司法局等部门

     2018年,市政府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档案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民防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司法局、市卫健委等都出台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或者基准(不一一列举)。

    2021年8月,市交通委出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沪交行规〔2021〕5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城市道路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沪交行规〔2021〕6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路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沪交行规〔2021〕7号)。
 
    2021年市市场局制定并下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求系统内各执法办案单位遵照执行。

    有关部门将继续根据上位法变化和执法实践需要,对已出台的裁量基准及时修订、优化,动态更新。

    市交通委拟出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交通建设工程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56

规范普遍停产停业措施

    第六十二条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精准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禁止“一刀切”。深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不断提升重污染预测预报水平,采取分级管控方法,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年度更新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下一步拟修订《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57

涉企政策的制定与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市政府办公厅

市司法局等

     2019年6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17号令),对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作了具体规定。

     2020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沪市监办发〔2020〕153号)。

     市水务局制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2017年7月,市财政局出台《上海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沪财法〔2017〕2号)。

     市交通委在《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修订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修订《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行业协会意见,并在“上海交通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市生态环境局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严格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录入本市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同步进行宣传解读。与外商投资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相应的英文译本或者摘要。

市政府办公厅

市司法局

     市房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均录入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截至2021年8月底,全市已累计录入5140余件。)

58

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等

      2019年6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17号令),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了具体规定。

     2020年8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35号令),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了具体规定。

     2020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作了详细规定。

    2021年3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印发《2021年度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沪府办〔2021〕25号)。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

    本市在2019年7月完成市级联席会议调整;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增量和存量文件进行清理,共梳理政策措施7475件,清理26件。2020年6月完成对全市制度实施情况第三方综合评估,以及民营企业、招投标等重点领域专项评估,审查政策措施1296件,对评估中发现涉嫌违反标准的政策措施及时废止。制定发布临港新片区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方案,探索在临港新片区创新工作机制、对临港新片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重点领域专项评估等,9月 1日启动试点。

    市市场监管局拟出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办理办法》。

    市民防办拟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范围,对新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对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定期评估、动态清理。

    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2017年2月,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2021年4月,经市领导同意,建立政策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的三级把关制度。对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文件,有关部门提请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前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实行三级把关。具体流程为:(1)由文件起草部门进行初审;(2)文件草案报市政府前,由起草部门送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专项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出具审查意见;(3)由市政府办公厅在对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时,一并对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复核。

     2019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印发《上海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2020年3月,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印发《上海市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部署开展相关政策措施清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2019年、2020年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细化明确工作要求,推进各区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市交通委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规则》。

     市水务局制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市绿化市容局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农业农村委2019年完成40件存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市气象局按照本市及中国气象局要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均向市政府及中国气象局报备审查。

  2021年1月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办理办法》。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定机关要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对适用例外规定制定的政策措施,要向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送备案。

市政府办公厅

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2019年、2020年每年制定印发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点》,其中对推动第三方评估机制深入实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投诉受理回应机制、实施例外报备机制等工作进行部署。

59

政策适应调整期

    第六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市政府及各部门

     2019年6月,市政府出台《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17号令),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存在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的情形,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60

多元化纠纷解决

    第六十六条  本市积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市、区两级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功能,支持金融等专业领域建立纠纷解决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市高院

     2020年7月,市高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探索先行调解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2020年9月,市高院印发《上海法院特邀调解工作管理规定》

     2020年9月,市高院印发《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管理暂行规定》。

    

    本市支持仲裁和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合力营造公平、公正、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市高院、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市高院印发《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试行)》。

 

    本市支持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按照规定在临港新片区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调解业务。

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市司法局批准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的设立申请,并完成司法部备案赋码和颁证手续,已实质运营并开始受理案件

     2019年10月,市司法局印发《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61

司法保护

    第六十七条  本市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支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1、市高院

     2019年11月,市高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通知》。

   

2、市检察院

     2020年4月,市检察院印发《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的工作意见》。

     2020年9月,市检察院印发《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构建城市公共安全领域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的意见》。

 

    本市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建设,支持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对接国际商事通行规则,加快形成与上海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需求相适应的审判体制机制。

市高院

     2019年12月,市高院印发《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本市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推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支持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与协作,协同推进本市执行工作水平和效率。

市高院

     2020年4月,市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为优化上海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试行)》。

    

62

法律文书送达

    第六十八条  本市推行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企业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者申报年报时,经市场监管部门告知企业先行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等事项后,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填报本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对填报地址真实性以及及时有效接受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负责。

市高院、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1月,市高院与市市场监管局会签《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年3月,市高院与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对2020年印发的文件予以修订完善。【更新】

 

63

审判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模式,并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规定。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方式递交诉状材料的,可以不再提交纸质版本。

市高院

     2020年1月,市高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和延长审限的通知》。

     2020年1月,市高院印发《关于加强两个“一站式”建设巩固立案登记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2020年1月,市高院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网上立案诉状材料无纸化操作的通知》

     2020年2月,市高院与市司法局、市律协会签《关于进一步推广网上诉讼服务的通知》。

     2020年3月,市高院印发《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

  2021年4月,市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和延长审限的通知》。

  2021年4月,市高院印发《关于规范网上立案诉讼材料送达和在线查阅工作的通知》。

 

     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对从事司法委托的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中介机构的遴选、评价、考核规则和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对中介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

市高院

市司法局

     2019年,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启用司法鉴定意见书二维码的通知》。

     2020年,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环节有关事项的通知》,每年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上海),向社会和办案机关公布。

  2021年3月,市高院印发《上海法院司法拍卖辅助工作量化考评标准(2021)》。

    

     相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查询有关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权利、市场交易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对涉案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实施网络查控和依法处置,提高财产查控和强制执行效率。

市政府办公厅、市高院

  2020年12月,市高院与市市场监管局形成《关于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

  2020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沪府办〔2020〕66号),建立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加强协同联动,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

市高院等部门

    2017年7月,市高院、市发改委、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人保局等46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合作备忘录》。

    市交通委根据法院协助执法通知书等相关要求,协助做好强制执行工作。
 

 

64

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拯救机制等

    第七十条  本市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制度,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简化破产流程。

市高院

 

    2018年5月,市高院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引》,建立简易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机制。

    2020年5月,市高院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度“执转破”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重整识别要素。

 

    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沟通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问题。

市政府办公厅、市高院

     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建立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

  2021年3月,市高院与市住建委达成《关于破产程序中规范处置住房公积金债权的会商纪要》。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立重整计划草案由权益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加表决的机制,促进具有营运价值的困境企业及时获得重整救济。

市高院

 

  市高院拟出台(已通过,待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修订)》,明确规定只有权益受重整计划草案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才有权参加表决。

65

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

    第七十一条  本市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市规划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统一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车辆等处置规则,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1、市高院

 

     2020年4月,市高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签署《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

 

2、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明确,可凭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已破产企业的机动车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事项。

    

3、市规划资源局

  市规划资源局按《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要求,协助法院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本市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协调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事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市人保局、市高院

     2019年12月,市高院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签《关于企业破产欠薪保障金垫付和追偿的会商纪要》。  

    

    破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后,自动解除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减免。

市税务局

 

     2020年4月,市高院与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市税务局制定《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南》。

  

66

破产管理人

    第七十二条  破产管理人处分破产企业重大财产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逐项表决通过。

 

 

市高院拟出台(已通过,待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修订)》,明确规定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资产,须经债权人会议逐项表决通过。

    破产管理人有权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破产管理人协会

     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分别与农商银行上海分行(2021年3月)、招商银行上海分行(2020年11月)、光大银行上海分行(2020年11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2020年8月)、邮储银行上海分行(2020年7月)、平安银行上海分行(2020年6月)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争取在银行服务改善方面为管理人高效履职提供便利。

  2021年4月,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战略合作,为破产财产高效处置、破产重整融资、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提供便利。

  2021年1月,市人大专门委员会非驻会委员刘正东工作室依托市管协成立“在优化营商环境中解决企业‘破产难’”课题组,就企业破产中难点问题进行调研。

 

 

    破产管理人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文书、清算组依据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终结裁定文书提出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监管局

     2019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与市高院联合印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沪市监注册〔2019〕193号)。

 

    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破产人管理协会

     2020年6月,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定《上海市破产管理协会预备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创新会员制度发展预备会员,加强管理人队伍梯对建设和人才储备。

     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建立每月培训制度。

  2020年9月,市管协启动“破产管理人实务典型案例评选”、“破产管理人优秀专业文章评选”,进一步加强管理人在执业领域的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管理人履职能力。

  2021年1月,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并组织系列培训,为管理人更加专业、规范办理破产案件提供了重要遵循。

 

67

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第七十三条  本市建立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及“一网通办”平台等,对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市经信委、市信访办等部门

    “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与“12345”服务热线形成“分口并线、兜底处理”企业诉求机制;打造手机版企业服务云,建立全市企业诉求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兜底受理解决诉求。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设线下诉求服务窗口,成立诉求协调部,专人专岗回复、跟踪、协调企业诉求。

 

    各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反馈渠道,保障市场主体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各相关部门

     2019年,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行为投诉举报办理工作规程》(沪规划资源监〔2019〕592号),2020年制定《区级规划资源部门2020年度业务综合考评表》(沪规划资源监〔2020〕168号)。

 

68

内部举报人制度

    第七十四条  本市探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对其实行严格保护。

1、市市场监管局

     2016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沪府办发[2016]2号),2020年8月21日修订。

 

2、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大幅提高了奖励上限,并明确鼓励内部举报。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工作要求,探索在生态环境领域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修订了《上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市卫健委

    2019年11月,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印发《上海市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沪卫监督〔2019〕25号)。

    市卫健委正在研究,拟探索在公共卫生安全领域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实行严格保护。

69

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共同体

    第七十五条  本市建立由机关单位、专业院校、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畅通政策和制度的设计、执行、反馈沟通渠道,重点疏通协调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的制度性瓶颈和体制机制问题,为各区、各部门提供依法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智力支持。

市司法局

     2019年2月,市委依法治市办印发《关于建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的意见》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工作实施细则》。

 

70

法治宣传

    第七十六条 本市探索创建适合市场主体的法治宣传新模式,采取以案释法、场景互动等方式提升法治宣传效能。

市司法局和各相关部门

     2020年10月,市法宣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治宣传活动的通知》,在全市开展专项宣传,指导各区司法局开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专项宣传活动。增补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讲团成员,通过“法律进企业”活动,为企业做好条例宣讲。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围绕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狠抓普法责任制,推动全市各级普法部门发挥相关职能,并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情况下帮扶企业的相关法律、金融、税务等政策,为企业提供法治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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