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家小吃店,自制油条并销售,为使油条口感更好,在和面过程中加入明矾搅拌发酵。后经延川县市场管理监督局抽样检查,发现王某某制作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长期食用足以严重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赔偿、道歉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成为老百姓食不甘味的天下之忧,希望其他食品经营者能够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
